研究分析 | 13 11 月, 2018 | by KJ
摘要
依據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45條第3款規定,保險費率之訂定,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,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。實務上目前機車費率並未如汽車費率兼採從人因素,而僅考慮輕型或重型車種別。以公平性角度來看,若機車費率能比照汽車兼採從人因素,將違規肇事等因子納入加減費,應較能合理反映機車交通事故風險與理賠損失;另以事故預防角度來看,若將汽車、機車的重大違規行為(如超速、闖紅燈)納入加減費計算,當可促使駕駛人更加注意駕駛安全。
本訪問調查,希望了解實務單位對於推動「機車保險從人因素」所面臨的問題、困難點或其他不同想法,並透過座談會進行意見交換,在結合保險機制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,規劃後續需要進一步分析探討的研究子題,以提供交通部推動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費率訂定兼採「從人因素」之幕僚意見參考。
張貼日期2017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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